我国各民主党派的进步性和广泛性是由其政治联盟的性质决定的,其内涵也随着民主党派的历史进步不断发展变化。在新形势下,党内外有的同志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民主党派的性质和特点,有的片面强调民主党派的进步性,把民主党派作为共产党的延伸,在实际工作中按共产党的标准要求民主党派;有的片面强调民主党派的广泛性,把民主党派当作落后组织来加以限制和防范。因此,进一步明确民主党派进步性和广泛性的内涵,对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在第十九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民主党派的进步性,是与它们积极参加我们党领导的建立新中国和建设新中国,实现独立、统一、民主、富强的历史伟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现阶段,这种进步性集中体现在各民主党派同我们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民主党派的广泛性,是同其社会基础及自身特点联系在一起的。各民主党派的成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负有更多地反映和代表它们所联系的各部分群众的具体利益与要求的责任。”这就是说,在新的历史时期,各民主党派的进步性,主要指它们能够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与共产党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各民主党派的广泛性,主要指它们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更多地代表和反映所联系的那部分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具有多种多样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
民主党派的进步性和广泛性是一个互相联系的统一体,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也不能把它们分割开来。否认了进步性,多党合作就缺乏坚实的基础;否认了广泛性,民主党派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我们必须全面认识民主党派的进步性和广泛性的内涵以及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正确把握民主党派的性质和特点,坚决克服在这个问题上的片面性认识和做法,促进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