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部机关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机关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根据《公务员法》等法规及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部实际,现将有关请销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部机关全体人员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请假范围和审批权限
(一)病假、事假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包括1天)以内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包括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由常务副部长审批。
2、处(室)负责人请假1天(包括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的,由常务副部长审批。
3、县处级干部请病假、事假,由部长批准。
4、请病假3天以上的,须出具医院的有效诊断证明,如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报告单等并报办公室备案;因急诊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1、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有关法规制度执行。
2、请假人需提前提出申请,正科级及以下人员(含正科级)由常务副部长批准;县处级干部由部长批准。
(三)带薪年休假
1、带薪年休假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执行。
2、机关全体人员于年初填报年休假计划,由办公室统一制定《年休假计划安排表》,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干部职工的年休假。
3、请假人必须在拟休假前半个月提出年休假申请。请假人为正科级及以下人员(含正科级)由常务副部长批准;县处级干部由部长批准。
二、请销假程序
1、请假1天(包括1天)以内的,可口头请假;请假1天以上的,需填写《淮安市委统战部请销假审批表》(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请假经批准后,请假人应在休假前及时将有关情况或审批表报办公室登记备案。
3、请假到期返回工作岗位后,本人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4、请假经批准后,请假人必须妥善安排并交接好请假期间工作方可离岗。
5、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上班的,可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三、相关纪律规定
1、机关人员因公外出,实行报告制度。临时短暂外出不超过半天的人员,须告知办公室并在去向牌上注明情况;因公出差人员可凭外出活动通知文件和领导批示办文单,直接报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履行请假手续。县处级干部因公外出离开本市的,须告知部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1)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2)伪造假证,骗取各种假期,经查证核实的;(3)请假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没有做好工作衔接并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4)超假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
3、机关人员年度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不含年休假),不得评先选优。工资和津补贴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